买卖存量房的交易登记
2025-7-10
事项名称 |
买卖存量房的交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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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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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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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邮寄或窗口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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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双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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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场办结、当场发证:(1) 转让方、受让方中任一方为企业且“两证”(房产证、土地证)一致,或者转让方、受让方中任一方为企业且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规划用途与土地用途一致,或者2016年10月7日以后登记的普通成套住宅且规划用途与土地用途一致(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2)不涉及税收争议处理、税收调查核实、人工评估等问题;(3)未发生其他情形(如更名、更址等)。 2、其他类2个工作日。 3、上述办理时限不含权籍调查、公告/公示、补正材料时间,以及当事人未及时缴清税费产生的耗时;疑难复杂、大宗批量的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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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法定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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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校场大道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下午13:30-17:30;(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 2、中山路大厅、华侨路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仙林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下午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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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办公地址A:校场大道大厅,校场大道36号一楼; 办公地址B:中山路大厅,中山路171号一、二楼; 办公地址C:华侨路大厅,华侨路35号二、三楼(仅受理受让人为个人的业务); 办公地址D: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厅; 办公地址E:仙林大厅,文枢东路10号一楼(仅受理受让人为个人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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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咨询电话:12345(主城六区导办专线:025-83198500); 2、监督电话:025-89697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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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要求 |
一、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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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办理住房贷款的,应一并提交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信息共享的,不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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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1)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 (2)个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 |
原件 |
信息共享的,不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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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提交以下之一): (1)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 (2)卖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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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存量房交易合同 |
原件 |
信息共享或登记机构查验留存扫描件的,不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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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住房贷款的,应一并申请抵押权登记并提交: (1)主债权合同; (2)抵押合同。 |
原件 |
1、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2、信息共享的,可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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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验的材料(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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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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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者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婚姻状况证明与身份证明的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同人证明) |
查验原件 |
住宅房交易须提供原件查验后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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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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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购房证明(涉及限购政策的) |
查验电子件 |
提交纸质的,收取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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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减免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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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买方享受拆迁税收减免政策的提交:买方的拆迁协议、买方的拆迁存款证实书(拆迁专项存折)。 |
查验原件 |
加盖“税收抵扣章”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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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的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附《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审核表》) |
查验原件 |
1、涉及非住宅征收卖方土地增值税的: ①卖方为单位的,须提交其一:材料(2)、(3)、(5)、(6); ②卖方为个人的,可提交材料(2)、(3)、(5)、(6)之一,也可不提交,核税结果不同。 2、卖方为个人的,涉及个人所得税差额征收的,可视情况提交材料:(3)、(4)、(7)、(8)、(9)之全部或部分,核税结果不同。 3、除个人转让住宅的之外,涉及卖方增值税征收的,提交材料(3)或(4),也可不提交,核税结果不同。 4、个人申请享受家庭一、二套住房契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必须提供材料7、8。 5、个人申请享受“满五唯一”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必须提供材料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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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卖方原购房发票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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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卖方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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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卖方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附《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审核表》)和重置成本评估费发票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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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卖方的原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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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卖方原购房屋的装修合同及装修发票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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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卖方原购房屋的贷款合同及银行利息清单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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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理费用凭据(工本费、登记费、公证费、购房中介服务费等)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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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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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划拨土地上非住宅类的房产交易(或者划拨土地上单位之间转让房产),应同时提交以下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材料: (1)土地出让合同; (2)土地出让金发票及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出让金发票查验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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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8、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二、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三、代理 1、境内自然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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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 4、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须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可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或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办理;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省级公证协会转寄;国外出具的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全部代理人应共同代为申请,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1、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2、单位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等材料已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可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原件),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中列明的已备案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单位); 3、本地银行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涉及的《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后,在委托期限内不需重复提交; 4、房屋含院落的,应提供使用协议; 5、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6、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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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6〕2559 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45
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1)住宅类的80元/件;(2)非住宅类的550元/件;(3)办理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0元/件。 2、工本费:(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 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优惠减免:(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2)申请办理车库、 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 元收取。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 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5、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6、收费依据涉及的文件已在“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政策解读”栏发布,收费标准相关详细内容可自行查阅、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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